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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将受重罚

    信息发布者:小李子
    2017-01-01 17:59:28   转载

    日前,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不为职工缴公积金的单位严格处罚。其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在这项标准中,将单位的具体违法情形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共5个等级,分别根据等级,做出相应处罚。

      该标准执行的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处罚标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不足100人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万元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不足200人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3万元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200人以上(含200人)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4万元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罚款:1.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2.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者投诉的;3.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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